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2021

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2021

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共环境卫生、规范养犬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和犬类经营行为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养犬管理坚持禁限结合、政府监管、公众监督和养犬人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银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本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监督和指导。区、县(市)城管部门具体负责养犬的许可登记、备案工作。 农牧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犬类免疫的管理和疫病的防治。 公安部门负责对犬只伤人、犬吠扰民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卫生防疫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统一供应、接种,诊治被犬伤害者,并对人患狂犬病疫情进行监测。 工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的登记注册管理。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和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机构,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养犬的日常管理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村)民会议、业主大会就养犬的有关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监督实施。

第六条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的城市区域为犬只限养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可以根据城镇发展的需要规定本辖区范围内的犬只限养区。

第七条各级城管部门建立养犬举报、投诉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养犬行为和犬类经营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举报,有权对行政机关的违法失职行为予以投诉。

养犬许可管理

第八条限养区内养犬实行许可登记制度,每户限养一只犬,但禁止饲养烈性犬。 烈性犬的具体品种由市城管部门会同农牧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申请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到城管部门办理许可登记手续: (一)个人申请养犬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固定住所。 (二)公安机关确定的治安重点保护单位申请养犬的,应当具备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设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等设施,并与其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安全责任保证书 (三)出具犬只免疫证明。

第十条对符合条件的养犬申请人,城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发放《犬只准养证》,并采取植入电子标签等便于查验的管理措施。 《犬只准养证》由市城管部门统一制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转让、买卖。 《犬只准养证》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的时间、地点及要求,由城管部门予以公告。养犬人应当每年在犬只有效防疫期内携带犬只及犬只防疫证明到城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检验。 《犬只准养证》损毁遗失的,养犬人应在一个月内向城管部门申请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