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文明养犬条例

南阳市文明养犬条例

一、养犬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维护社会公德,做到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除工作犬、导盲犬、助残犬等特殊用途的犬只外,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以及其他体高超过55厘米的犬只。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养犬人应当对犬只进行定期健康检查、注射狂犬疫苗、办理免疫证明。

四、饲养犬只应当圈养或者拴养,不得散养。携犬出户应当束犬链牵引,主动避让老人、孕妇、残疾人、儿童及行人、车辆,不得妨害他人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