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电动车管理条例

沈阳市电动车管理条例

一、电动自行车的登记标准是什么

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要求,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二)具有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

(三)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 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 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四)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 55kg

(五)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 48V

(六)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 400W

(七)《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相关要求。

二、电动车注册需提供材料有哪些

车辆所有人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应当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电动自行车业务申请表

(二)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购车电脑机打发票

(四)车辆出厂合格证。

三、电动自行车有哪些情形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车辆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车辆发票记载的车辆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车辆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车辆不符的

(四)车辆非法改装、拼装或者电动机号、车架号有改动痕迹的

(五)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结构、构造或者主要技术参数,或者加装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装置的

(六)车辆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车辆不在沈阳市电动自行车推荐目录之内的。

四、通告中所指的管辖区域都包括哪些

通告中的城区范围内是指和平区、沈河区、皇姑区、大东区、铁西区、沈北新区、浑南区、苏家屯区、于洪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按照非机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免费发放牌证。

五、通告中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设置 " 过渡期 ",具体指什么时期有哪些需要注意事项

对在本通告发布之日前已经购买使用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设置过渡期,过渡期为通告发布之日起至 2019 年 4 月 15 日,过渡期准许在城区道路上行驶。行驶时应当随车携带购车发票,驾驶人应当携带身份证。从 2019 年 4 月 16 日起,禁止未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在我市城区道路上行驶。

六、通告发布后新购置电动自行车多少日之内必须按照规定上牌行驶过程中要随车哪些携带相关证件

通告发布后,本市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 30 日内,依法到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取得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行驶时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人应当携带身份证。

七、电动自行车可以载物吗可以加装动力装置吗

电动自行车可以载物,但是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 1.5 米,宽度不得超出车把 0.15 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 0.3 米。禁止驾驶改装或拼装,以及加装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装置的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

八、通告发布后将对电动自行车哪些违法行为进行严管

(一)通告发布之日后新购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

(二)符合国家标准但未办理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

(三)通告发布之日前购买使用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过渡期后继续驾驶上路行驶的

(四)违反规定载物的

(五)违反规定载人的

(六)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

(七)在机动车道、城市快速路、高架桥以及隧道内行驶的

(八)驾驶改装或拼装,以及加装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装置上路行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