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2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2条

预防未成年犯罪法42条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矫治教育,由公安机关主导负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积极配合,必要时还可以邀请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治教育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矫治教育措施的实施,不得妨碍阻挠或者放任不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