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

第⼗⼋条内容是:

      未成年⼈的⽗母或者其他监护⼈和学校发现有⼈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未成年⼈⼈⾝安全受到威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