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数量规定

公务用车数量规定

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含工勤人员编制)在25人以内可配备1辆公务车超过25人的单位,原则上每25人配备1辆公务用车。特殊部门因工作需要的,确需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的,可申报批准后增加公务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