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山东省安全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安发[2011]13号)等文件和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二、三级安全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标准化评审实行企业自评、外部评审的方式。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评审标准和评分细则,对本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评定,自评结束后申请外部评审定级。

外部评审由安监部门确定的安全标准化评审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实施,评审单位应当在认定的评审范围内从事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四条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由省安监局审核公告三级企业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监部门)审核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