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丟失

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丟失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丢失、补办需要到当地工商局办理,办理程序是:首先要登报声明作废

→ 再提交申请 → 补领证照。

2、企业/公司应提交的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营业执照遗失补领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执照遗失情况由企业/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 .理人的证明》(企业/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 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 托人的权限、委托权限。

(3)刊登营业执照遗失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报样。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载明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经营者姓名、组成形式、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注册日期和注册号、发照机关及发照时间信息,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营业执照遗失的,个体工商户还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

(一)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原申请人撤销登记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