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流浪乞讨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流浪乞讨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从2020年7月起,利用1年时间在全区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

据介绍,此次专项行动将从多个方面统筹并重,协调推进。将开展照料服务达标行动。民政、市场监管、消防救援部门依照职责,对救助管理和托养机构的内部管理、生活照料、离站返乡、站外托养及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消除问题隐患卫生健康部门监督救助管理和托养机构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对工作人员提供指导和帮助。

开展救助寻亲服务行动。对救助管理和托养机构中尚未寻亲成功的受助人员和前期累计尚未寻亲成功的安置人员,民政和公安部门协作通过DNA比对、人像识别等方式甄别滞留人员身份信息各救助管理机构要开通使用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人脸识别模块,全面应用人脸识别技术,通过运用“新媒体”等智能化寻亲手段,拓展受助人员寻亲渠道。

开展街面巡查和综合治理行动。各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协调机构要研究制定配套措施,明确未成年人、老年人、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救助对象转介处置程序,制定常态化、制度化街面巡查制度,建立覆盖全面、协同到位、服务及时的救助管理网络强化街面治安综合治理,依法依规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规定的行为。

集中开展落户安置行动。各救助管理机构要集中开展一次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安置行动。各级民政部门制定安置方案,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启动户籍办理程序对暂时无法落户但应当予以长期安置的,要将人员转移至当地政府设立的养老机构、精神病院等公办福利机构照料。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依规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切实维护流浪乞讨人员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

同时,还将全力推进源头治理行动。各级救助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信息台账和信息反馈机制,做好信息对接和人员接收工作,对已返家的,要了解其家庭状况,对存在困难的报送苏木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予以帮扶对确已无家可归的,户籍所在地救助管理机构(民政部门)应主动接收,并协调当地政府妥善安置。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与扶贫办开展信息共享,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有流浪乞讨经历的予以重点关注和帮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