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下企业统计报表要求

规下企业统计报表要求

(一)各单位在填报时,必须按规定的目录、代码顺序、计算单位及指标解释的要求填报,不得擅自改动报表内容。

(二)严格按照每张表的逻辑关系审核,审核有数据逻辑关系不符的,一定要在上报时用文字说明。

(三)各单位要注意衔接年月报统计数据,保证数据口径一致。有关财务指标的数字出现负数,不得用红笔冲销,一律加填负数符“-”号。表中所列各种指标必须填报齐全,不得空缺不填。如确实无法填写的,一律填“0”表示,不得划“×”或划“—”。

(四)各单位在填报“企业主要指标表”时,要严格按报表中各种指标的计算单位填写,不得擅自更改报表中各项指标计算单位、指标名称,以免影响指标的真实性。

(五)各单位不得将复印(影印件)不清的基本情况表上报给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免数字模糊不清,造成差错。书写的内容要用正规汉字或国务院历次公布的简化字。

(六)各单位要严格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方可报出,不得虚报、瞒报。

(七)本表要求一律用钢笔或黑碳素笔填写,统计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字迹要清楚、整洁,要严格按我部规定的报出日期、受表单位及报表的份数准确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