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坎区劳君养判决书

赤坎区劳君养判决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住赤坎区XXX街道XXX号,系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嫌疑人。根据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的证据,认定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2月5日晚上在赤坎区某小区内抢劫一名男子,抢走其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000元。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余款视具体情况予以追缴。判决如上,宣判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