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房最新政策

安居房最新政策

申请候安居型商品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提出候申请之日(含当日,下同)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人在提出候申请之日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疗保险,不含少儿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5年以上。申请人属《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规定的人才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且不受该办法规定的年龄限制

在2011年6月1日《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补缴社会保险的时间不纳入累计缴费时间。

(三)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

(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商品房、产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自建私房、违建住房等)和住房建设用地,且在提出候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

(六)符合申请条件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下列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

1、经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一、二、三、四级残疾人

2、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

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安居型商品房申请的,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年满18周岁的子女不能列为共同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成年后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年龄后以单身居民身份申请本市住房保障。

无本市户籍的现役人,可以以申请人配偶的身份作为共同申请人。

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提出候申请之日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以个人名义提出候申请。

1、沪籍单身人士。单独名下无房,本人和父母共有不超过2套(含2套),可以新购一套安居房。

2、沪籍已婚人士。(1)夫妻双方都是沪籍:a.夫妻双方各自和父母共有不超过2套(含2套),则可以再购置一套。b.夫妻一方和父母共有3套,另一方无房,可新购一套安居房。c.夫妻一方和父母共有3套,另一方与父母共有1套,可新购一套安居房。d.夫妻一方和父母共有3套,另一方与父母共有2套,可新购一套安居房。e.夫妻一方和父母共有超过4套(含4套),限购。(2)夫妻双方有一方是沪籍,另一方非沪籍:a.购买第一套安居房,可以单独上非沪籍一人,但需提供满5年社保或满5年个税证明。b.购置二套安居房必须上海沪籍的人上产证,否则限购。

3、夫妻离异下:(1)婚姻存续期间所出售的房屋不在安居房限购范围内(产权证登记日期在离婚日期前)(2)离异后现家庭及原离异家庭夫妻双方新购入住房需计入套数(3)离异时未出售或赠予房屋,离异后出售或赠予房屋依旧计算在内(离异后已赠予房屋是否计入套数,以具体各交易中心为准)(4)其余限购政策不限(限购前与父母共有住宅,按原规定提供亲属证明可剔除套数,若原配偶一方需配偶方提供材料)(5)离异已满3年,不受新政影响,各自双方可以新购安居房(6)离异后复婚按新政策执行。

4、非户籍购置安居房政策。(1)非户籍家庭限购置一套安居房,但夫妻双方必须至少一方提供社保或个税,自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满5年及以上。(2)居住证满三年(免交房产税),所需证明: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收入证明、纳税证明、居住证。

5、特殊群体。

(1)上海市集体户口。按沪籍政策执行,但需注意沪籍证明号:如90、98、97为沪籍。沪籍证明号:99是靠上海地区户口,为非沪籍,按外地户籍政策执行。

(2)外国籍或港澳台同胞。提供满一年的上海劳务合同和满一年的税单,可购置一套安居房。(要求劳务合同和税单公司必须一致)。

(3)在读博士、博士后。要求已婚并提供学校证明(学历证明),无需提供满五年社保或满五年个税,可购置一套安居房。

(4)部队人员购买住房。

a.原籍是上海户籍,按上海户籍政策执行。单身可购置一套、结婚可购置2套。

b.原籍非上海户籍,按外地户籍政策执行。单身不可购买、结婚可够一套。(注:1、部队须出具证明,并写明身份证号、军官证号、户籍状况、结婚状况、有无未成年子女,出生证编号。2、部队人士指的是军官、士兵或士官原籍非上海是不可买房的。)

6、临港购置安居房政策。非沪籍单身且在临港新片区工作满1年以上,购房资格由家庭调整为个人社保年限由原定的5年缩短至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