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村宅基地翻建标准

北京农村宅基地翻建标准

1.在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的,要严格依据村庄规划对房屋间距、层数和高度,基底面积和高度等规范的标准执行。

2.村民建房基底面积占宅基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75%,房屋檐口高度(以房屋基底上平面起计算)原则上不得超过7.2米。

3.房屋四至(含滴水)垂直下落投影、台阶均应控制在自家宅基地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