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时期,楚康王十二年(公元前548年),楚国下令“书土田”、“量入修赋”,其实就是楚国统治者要求对国境内的土地依据地势进行测量,并根据肥沃程度,规定其产量的标准,再根据产量征收赋税。
这种方式其实就是在进行土地登记,按照收成的多少交纳赋税,明确了国家对土地资源的登记管理制度,这个可能是最早确立的有关土地登记制度的法令。
春秋时期,很多诸侯国都进行了赋税制度改革。楚国下令“书土田”,“量人修赋”,即进行土地登记,农夫按照土地收成多少缴纳赋税。郑国“作丘赋”,以“丘’’为单位征收兵赋。这些改革的主要目的是:
A. 实行重农抑商
B. 增加财政收入
C. 抑制土地兼并
D. 打击豪强势力
楚康王继位后,为避免权力过于集中,以产生“二卿相恶”的后果,采取行政管理和军事管理体制改革,其中亦包括土地制度的改革。《左传》记载:“楚蒍掩为司马,子木使庄赋,数甲兵。甲午蒍掩书土田,......量入修赋。”
蒍掩实施的书土田,量入修赋是指调查并登记土地,估算收入,根据土地上的收获决定赋的征收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