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证明曾用名是本人

如何证明曾用名是本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全国公安机关户籍管理的规定,公安机关派出所户籍室在依法给当事人变更姓名后,当事人的户口本上就会有曾用名的出现,但当时的名字更改后,当事人的身份证号是不会改变的,所以当事人的户口本上就可以证明曾用名和现用名是一个人。

第一既然是曾经用过的名字那肯定会有认识的人,认识的人会给给你作证。比如:父母,邻居,或者是该时间段的同学,朋友都可以出示书面证明给你作证。可能回家都会有人直接叫你曾用名

第二拿出自己的户口本,户口本上都会有显示自己的曾用名

去户籍所在地当地派出所提交相关证件即可开具曾用名证明。

需要准备的材料及注意事项如下: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等,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如不方便提供原件,可提供复印件)

3、如需委托他人代办,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手写委托书(写明因何原因委托谁办理何种公证,本人签名,原件或传真件均可)。

4、申请人户籍所在公安机关出具的曾用名证明户口簿上有曾用名登记的,可不用再出具证明。需提供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