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飞行器管理规定

小型飞行器管理规定

管理类型主要是指飞⾏⾼度在1000⽶以下、飞⾏速度⼩于200公⾥/⼩时、雷达反射⾯积⼩于2平⽅⽶的飞⾏⽬标,主要有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翼、动⼒三⾓翼、旋翼式飞⾏器、滑翔伞、动⼒滑翔伞、热⽓球、热⽓飞艇、⽆⼈机、空飘⽓球、系留⽓球、孔明灯和其他需要管理的危险性低空慢速度⼩⽬标飞⾏器(物)。

违法违规飞⾏是指未经批准擅⾃飞⾏的未按批准的飞⾏计划飞⾏的不及时报告或者漏报飞⾏动态的未经批准飞⼊空中限制区、空中危险区或禁飞区域的⽆飞⾏资质或不在指定空域飞⾏的。

禁飞区域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区域,通讯、供⽔、供电、能源供给、危化物品储存、⼤型物资储备等关系国计民⽣、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防控⽬标区车站、商圈、公园、⼤型活动场所、展览馆、学校、医院、居民⼩区等⼈员密集场所重要军事、政治、经济⽬标的上空和强制区(监狱、戒毒场所)等的空域飞⾏政府公告临时管制的区域。

违反规定或在上述区域内飞⾏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构成现实危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小”飞行器是指具有“低空超低空飞行、飞行速度慢、体积较小不易被雷达发现”等全部或部分特征的小型航空器或空飘物,主要有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无人机、航空模型、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载人热气球、飞艇、空飘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所有飞行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预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