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沿线污染物排放标准

南水北调沿线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2013年1月1日起,《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599-2006)和《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656-2006)中重点保护区、《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675-2007)和《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676-2007)中“一级标准”的COD、氨氮、BOD5、SS、色度和动植物油排放浓度限值分别调整为50mg/L、5mg/L、10mg/L、20 mg/L、30倍和3mg/L。

       二、2013年1月1日起,《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599-2006)和《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656-2006)中一般保护区、《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675-2007)和《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676-2007)中“二级标准”的COD、氨氮、BOD5、SS、色度和动植物油排放浓度限值分别调整为60mg/L、10 mg /L、20mg/L、30mg/L、30倍和5mg/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