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共同体的意识

法律共同体的意识

法律共同体也可以被理解为一种中介团体,它相对独立于公共权威或私人的生产和生活单位,它有能力采取集合行动保护或推进自己的愿望和利益,但并不企图代替国家机构或私人生产部门,也不承担社会整体管理及政策制订的责任但是,法律共同体又实际上只能在社会预先建立的文明及制度体系内行动。

正如“没有哪个人是一座孤岛”一样,没有哪一个共同体是能够单独存在的,他们都是在与相对方的关系中得以界定的,并且都存在于跨越其边界的社会关系的网络之中。

法律共同体是在对于法律事业团体性的研究中,由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法学家等组成的法律职业群体.群体成员间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从而形成一个没有疆城的法律事业共同体、解释共同体以及协作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