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安全帽管理规定

物业安全帽管理规定

安全帽使用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编制依据原电力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国电公司《电力生产企业设施规范手册》。

第二节 安全帽的使用和要求

第二条 安全帽是保护人身安全、防止发生人身事故的重要安全防护用品之一,任何人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除外),必须佩戴安全帽。

第三条 严禁使用技术性能要求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

第四条 使用安全帽前应认真检查帽壳、帽衬、帽带、锁扣等,应无损伤或开线。同时注意下列事项:

1、安全帽由个人负责保管,工作期间使用。安全帽不得无故损坏、丢失,严禁用安全帽充当坐垫、器皿使用, 不得在安全帽上乱涂乱画或粘贴图文。

2、帽带系紧,帽箍的底边到人头顶端应保持80-90mm距离,帽衬与帽壳顶部垂直距离应保持25-50mm,与帽壳侧面水平距离应保持5-20 mm。必须保持安全帽的清洁,脏污时,应使用中性清洁剂或用布擦干净。

3、安全帽应在-10℃至+50℃范围内使用,严禁用沸水清洗及靠近+50℃以上热源进行烘干。避免存放在酸、碱、高温、日晒、潮湿等场所更不可和硬物放在一起。

4、安全帽一经严重冲击应立即报废,不得使用。

5、使用时,应将帽带、锁扣调整到合适位置,使安全帽不易脱落。

第三节 安全帽的发放范围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在岗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每人一顶。

第六条 安全帽的颜色配置,执行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部规定。运行人员戴黄色安全帽检修人员戴蓝色安全帽外来参观人员戴白色安全帽管理人员戴红色安全帽。

第七条 上级检查指导工作人员需要进入生产现场,由综合部负责借用安全帽。

第八条 外援工需用的安全帽,必须到安监部办理借用手续,用完后负责交回。

第四节 安全帽的管理

第九条 安全帽的使用期限为30个月,期满后由公司负责收回并更换。安监部应备有基础台帐,由安监部为每名员工建立档案卡,由部门安全员领用后发放给员工,到30个月以旧换新。

第十条 安全帽领用程序:由部门提出申请,报安监部备案、登记发放。

第十一条 安监部依据国家标准每年对安全帽进行抽查测试,合格方可使用.否则,作报废处理。

第十二条 安全帽应记入安全用品(或安全工器具)台帐。个人应妥善保管安全帽,安全帽丢失或损坏时,应及时到安监部办理领取或更换手续,因管理和使用不当造成的丢失或损坏,应按照安全帽采购价格给予赔偿,重新领取安全帽。

第十三条 安全帽上的配件:帽带、帽衬、帽箍损坏,由领用部门安全员向财务处交款后持交款证明到安监部领用新安全帽配件(帽箍15元帽带5元帽衬5元)。

第十四条 安全帽号码和登记的员工姓名必须一致,可根据安全帽号码查找到相对应的员工。

第十五条 新安全帽下发后,以前旧安全帽一律不得使用,如数上交安监部。(防止老化、变形、超期造成后果)如发现使用旧安全帽者按照违章进行考核处分。

第十六条 农民工、临时工、季节工、帽子由安监部审批、发放,每顶安全帽收押金50元。解聘人员帽子交回公司并返回押金,不上交、丢失、损坏者,押金不予退还。

第五节 安全帽的购置

第十七条 安全帽出厂装箱,应符合每顶帽用用纸或塑料薄膜做衬垫包好再装入纸箱内,且装箱的安全帽必须是成品。箱上应注明产品名称、数量、重量、体积和其它注意事项等标志。箱中均要附说明书。

第十八条 安全帽的购买由部门提出,综合部负责购买。

第六节其它事项

1、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