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禁用渔具行政处罚标准

使用禁用渔具行政处罚标准

1、炸鱼、毒鱼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在内陆水域处五十元至五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五万元罚款

2、敲䑩作业的,处一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3、未经批准使用鱼鹰捕鱼的,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4、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在内陆水域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5、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处五十元至一千元罚款

6、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以及涂改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7、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9、外商投资的渔业企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近海捕捞业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至五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