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种形式的权利包括哪些

某种形式的权利包括哪些

权利主要包括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等类型。

政治权利就是某一政治主体依靠一定的政治强制力,为达到某种目标而在实际政治过程中体现出来的对于政治客体的制约能力,凭借这种制约能力。

经济权利是指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资格或许可。

社会权利主要指社会弱势群体要求国家积极作为以保障其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某种形式的权利包括哪些

马克斯·韦伯指出,任何组织都必须由某种形式的权力作为基础,才能实现目标。这些权力包括:理性----合法的权力 、超凡的权力 、传统的权力。

传统权力:传统惯例或世袭得来。韦伯认为,领导人的作用似乎 只为了维护传统,因而效率较低,不宜作为行政组织体系的基础。

超凡权力:来源于别人的崇拜与追随。韦伯认为,超凡的权力形式也不宜作为行政组织体系的基础。

法定权力:理性—法律规定的权力。韦伯认为,只有法定权力才能作为行政组织体系的基础,其最根本的特征在于它提供了慎重的公正。原因在于:①管理的连续性使管理活 动必须有秩序的进行。②以“能”为本的择人方式提供了理性基础。③领导者的权力并非无限,应受到约束。

某种形式的权利包括哪些

权利类型有很多,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公民权利进行以下不同的分类:

1、依据公民所参与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可以划分为属于政治生活的权利和一般民事权利

2、依据承担义务人的范围,可以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所要求的义务的承担者不是某一人或某一范围的确定的人,而是一切人。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所要求的义务的承担者是一定的个人或某一集体

3、依据权利发生的因果联系,可以划分为原权和派生权。派生权又称救济权,原权指基于法律规范之确认,不待他人侵害而已存在的权利,又称第一权利。派生权指由于他人侵害原权利而发生的法律权利,也称第二权利

4、依据权利间固有的相互关系,可以划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主权利指不依附其他权利而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指以主权利之存在为前提的权利,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均从属于主权利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