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几年办理一次

排污许可证几年办理一次

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延续换发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28条,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30天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还应同时提交遗失声明,损毁排污许可证的还应同时交回被损毁的许可证。

三年!

必须是经环保部门审批过的,环保设施齐全,运行正常,监测结果不超标,排污口、排污筒规范的,正常生产的,通过达标验收的企业,或者是经环保部门审批后,批准试生产和正在进行限期治理的企业。如果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经限期治理仍然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标准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关闭、停产、淘汰的企业,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或者建设项目试运行期满,经验收合格的,核发排污许可证。

一般是五年换一次,但是有些地区是需要三年一换,具体看当地环保局的政策。但是注意一点如果你办理的是临时排污许可证,则一年要按要求换正式的排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