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广州社保缴费比例

2007年广州社保缴费比例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省、市相关文件的规定,从2007年7月1日起,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实施相关调整,现将有关内容通告如下:

一、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为2006年度全省在岗月平均工资(2182元)的300%,即6546元下限为2006年度全省在岗月平均工资(2182元)的60%,即1309元。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2006年度全省在岗月平均工资,即2182元执行。

二、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为2006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27元)的300%,即9081元下限为2006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27元)的60%,即1816元。

三、对逾期未申报缴费基数的单位,按原缴费工资基数调升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