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习惯是

国际法习惯是

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国际法是西方世界的三重发展过程的产物:即中世纪的欧洲社会瓦解,进入近代欧洲社会的过程近代欧洲社会向外扩张的过程处在发展中的世界社会里,权力逐渐集中到数量迅速减少的主要世界强国手中的过程。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将国际法的主要造法方式即国际法规则形成的方式归结为三:条约、国际习惯法和为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这已得到几乎是普遍一致的赞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各国主权平等,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以武力相威胁和使用武力,以及民族自决原则等。

国际习惯法,是国际法的渊源之一,其构成要素包括国家的一致行为及法律确信。主要规则概括为7个基本原则:即主权、承认、同意、信实、公海自由、国际责任和自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