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代管。

第十五条 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建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在10日内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