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加计抵减必须连续三个月

享受加计抵减必须连续三个月

不需要,加计抵减当年没用完就作废。

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六款。

2、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如果纳税人成立后一直未取得销售收入,以其首次取得销售收入起连续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