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当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优化水资源配置,合理布局,优先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饮水为主要目标的供水工程,包括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简称集中供水工程)和联户供水工程(简称分散供水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