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职生惩戒条例

中职生惩戒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保证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根据《职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执行行政处分,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实事求是、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对违纪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好坏,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行政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凡受处分学生必须如实写出其错误的事实经过,并正确认识自己所犯的错误,写出认识深刻的书面检查凡目击者都有积极配合学校进行调查处理和提供书面旁证材料的义务。

第四条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可由德育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通报批评不属于行政处分,只在学校一定范围内公布,可不记入学生档案。

第五条 留校察看处分以一年为期。非毕业班学生,在察看期间能改正错误的,可按期解除察看处分经学校确认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察看处分仍不改正错误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待该生察看期满后,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工作单位或当地居委会(派出所)证明确已改正错误,由学校审查核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