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仲裁不直接起诉

为什么要仲裁不直接起诉

一、同类案件较多,直接诉至法院容易得不到及时解决

劳动争议案件是诉讼案件中数量比较多的案件。而法院所受理的民事案件本身已经数量及其庞大,如果将劳动者案件不经劳动仲裁的前期解决程序而直接推入诉讼阶段,将导致大量劳动争议案件集聚在法院,将使得本已经案件量较大的民事诉讼业务急剧增大,势必影响民事案件的及时有效解决。

而劳动争议案件是涉及到劳动者基本生计的案件,其争议焦点往往是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生存类需求的案件。此类案件如果久拖不决,一方面会影响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另一方面会影响一个区域的劳资关系稳定。我们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仲裁的时间规定及民事诉讼法对诉讼程序的时间要求可以看出,劳动仲裁的时间更短,更有利于及时的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解决争议诉求。只有在上述程序无法实现该目的时(即,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对劳动仲裁的裁决结果不服),才会将民事诉讼程序导入,以进一步解决该劳动争议。

二、劳动纠纷属特殊民事争议,专业裁处有利于最小影响范围内化解矛盾

劳动仲裁的第二个作用在于该程序专业裁处性,解决劳动争议的最小影响性。劳动仲裁案件只解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六种劳动争议案件。由此也决定了其在解决劳动争议方面的相对专业性。

不仅如此,劳动仲裁程序还有一股重要特点,即,劳动仲裁能够在较小影响范围内解决劳动争议。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不希望将劳动争议案件搞得影响过大。尤其对于劳动者而言,在裁判文书公开化的今天,无论劳动者是胜诉还是败诉,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文书公开后都多少会对劳动者的就业带来一定的影响。当然这个同时也是当前裁判文书公开制度改革时应当考虑到的问题,但在当前情况下,劳动者在将案件推入诉讼程序之前的确需要考虑这个问题。

相比而言,劳动仲裁程序则具有相对的不公开性。普通第三人很难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公开途径直接查询到劳动仲裁案件的裁决结果。劳动者如果能在这个阶段解决劳动争议对自己更为有利。当然劳动争议所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不良影响问题只是其中的一个衡量点。

三、与诉讼程序结合,有利于保证公平正义的有效实现

我国执行的是劳动仲裁与诉讼程序相结合的制度。除一裁终局类案件外,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对劳动仲裁的裁决结果不服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民事诉讼。此程序有利于最大可能地保障劳动争议类纠纷得到公正化解。当然选择的程序的越多,对于劳动争议的当事人而言所消耗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将越大。

实务中不少劳动者并不理解劳动仲裁程序的实际意义,甚至将其视为权益维护的负累。此观点不仅错误理解了劳动仲裁程序的法律本质,同时也是对劳动仲裁程序的法律性质及社会效果的误读。从劳动者权益合法保护的角度而言,灵活用好劳动仲裁程序能够更加快捷、有效的解决劳动争议,实现劳动者的权益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