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权责一致原则

合同权责一致原则

    “责、权、利一致原则”认为:责、权、利是相互相成、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责、权、利要对等,才能调动积极性,即: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就应具有相应权力,同时应取得相对称的利益

“责、权、利一致原则”要求做到:责、权、利三位一体,即责任、权力、利益均统一于责任承担者一体,责任者既是责任的承担者,也是权力的拥有者和利益的享受者。

所谓合同权责一致原则是指在一个组织中的管理者所拥有的权力应当与其所承担的责任相适应的准则。

合同权责一致原则包括如下几方面:

1.管理者拥有的权力与其承担的责任应该对等。

所谓”对等”就是相互一致。不能拥有权力,而不履行其职责也不能只要求管理者承担责任而不予以授权。

2.向管理者授权是为其履行职责所提供的必要条件。

合理授权是贯彻权责对等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必须根据管理者所承担的责任大小授足其相应权力。

管理者完成任务的好坏,不仅取决于主观努力和其具有的素质,而且与上级的合理授权有密切的关系。

3.正确地选人、用人。

上级必须委派恰当的人去担任某个职务和某项工作。

人和职位一定要相称。应根据管理者的素质和过去的表现,尤其是责任感的强弱,授予他适合的某个管理职位和权力。

4.严格监督,检查。

上级对管理者运用权力和履行职责的憎况必须有严格的监督、检查,以便掌握管理者在任职期间的真实憎况。

管理者渎职,上级应当承担两方面的责任:

一是选人用人不当二是监督检查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