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渔业管理办法

安徽省渔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科学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渔业生产的方针,加强对渔业工作的领导,合理规划和开发利用水产资源,鼓励渔业科技研究,加速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第四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公安、水、交通、环保、卫生、林业、工商、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渔业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五条对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研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