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查封和保全查封的区别

执行查封和保全查封的区别

(一)主体不同

     1、保全查封: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

      2、执行查封:指将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的内容付诸实现以及执行过程中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依法进行的活动。

(二)规定不同

     1、保全查封: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执行查封: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措施不同

     1、保全查封: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2、执行查封: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区别在于指向不同,意思不同等,执行查封是指法院在财产执行过程中的查封行为,而保全查封是指为了保全财产而进行的查封

诉前保全的查封只是暂时的让汽车“不能动”而已执行阶段的查封则是等待法院执行(拍卖等)。

什么是债务车辆,是抵押车还是按揭车啊。

如果是抵押车,那个合同的规定属于“流质契约”,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