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电释放器电阻国家标准

静电释放器电阻国家标准

依据GB50057-94(2000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第三章、建筑物的防雷措施1、第二节、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要求,第3.2.1条:

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应和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共用,其工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2、第三节、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要求,第3.3.4条:

每根引下线的接地电阻不小于10Ω,防直击雷接地装置宜和防雷电感应、电气设备、信息系统等共用接地装置。

第3.3.9条: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架空和直接埋地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应就近与防雷的接地装置相连当不相连时,架空管道应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3、第四节、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要求,第3.4.2条:

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第3.4.9条: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不大于100欧姆。

人体静电释放器的使用标准如下:

SH 3097-2000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

GB/T50156-2002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一》

第10.3.2条规定:“ 加油加气站的汽油罐车和液化石油气罐车卸车场地,应设罐车卸车时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宜设置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导通状态(声光报警器)的静电接地仪。”

第10.3.4条规定:“ 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lOO欧姆(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