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程序审理是什么意思

普通程序审理是什么意思

普通程序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和裁判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

普通程序审理是诉讼程序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一种程序,是诉讼程序的基础,具有审判程序通则的功能。

普通程序审理的特点:

1、具有完整性

其表现在:从体系上看,普通程序包括了当事人起诉、法院受理、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裁判等各个法定诉讼阶段,每一个诉讼阶段按顺序相互衔接,体系完整,反映了审判活动和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

从内容上看,普通程序对各个诉讼环节的具体内容均作出了具体明确规定,并且对一些必要的诉讼制度也作出了规定,如撤诉、缺席判决、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等。

它们不属于某一个诉讼阶段,但对于处理诉讼中可能出现的特殊问题,却是必不可少的。

2、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其体现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除贯彻民事诉讼法总则部分的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外,不需要适用其他任何一种诉讼程序的规定,是不依赖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独立的诉讼程序。

法院无论是审理一般的诉讼案件,还是重大、复杂的诉讼案件,都可以只适用普通程序就将其审结。

3、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普通程序适用于各级各类法院审理诉讼案件。中级以上的法院和各专门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必须适用普通程序基层法院除审理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外,审理其他案件也必须适用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审理就是按普通程审理结案,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法律规定6个月结案,普通程序审理开庭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陈述,合议庭评议,几个阶段进行,查明案件事实,查明案件证据,依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进行判决。

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诉讼案件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从普通程序的基本结构来看,包括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诉讼中止和终结、判决和裁定等5个环节。普通程序是诉讼程序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一种程序,是诉讼程序的基础,具有审判程序通则的功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