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任命干部有没有试用期

人大任命干部有没有试用期

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不宜实行试用期

第一,没有法律依据。人大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应该依法行权。目前,涉及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的地方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均没有对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可以有试用期的规定,就不存在试用期的问题。

第二,任命程序严格。人大常委会是集体行权。在依法任命干部过程中,有严格的操作程序,包括常委会党组会议或主任会议研究、法律知识考试、提请机关介绍、拟任人员表态发言、小组审议、无记名票决等环节,任职程序非常严格,如果再实行试用期,既是对上述程序的否定,也会削弱人大常委会的权威。

第三,监督措施严厉。随着民主政治建设进程加快,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方式越来越多,诸如运用定期审议工作报告、开展工作评议、进行离任审计等方式对任命干部的任期目标、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出现任职干部不能胜任工作,或者违法违纪,人大常委会还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和撤销职务等更严厉的监督措施,而这些监督措施远比实行任职试用期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