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吸储规则

银行吸储规则

商业银行不得设立时点性存款规模考评指标,也不得设定以存款市场份额、排名或同业比较为要求的考评指标,分支机构不得层层加码提高考评标准及相关指标要求。商业银行应进一步规范吸收存款行为,不得采取以下手段违规吸收和虚假增加存款:

(一)违规返利吸存。通过返还现金或有价证券、赠送实物等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二)通过第三方中介吸存。通过个人或机构等第三方资金中介吸收存款。

(三)延迟支付吸存。通过设定不合理的取款用款限制、关闭网上银行、压票退票等方式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四)以贷转存吸存。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贷款资金转为存款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向“空户”虚假放贷、虚假增存。

(五)以贷开票吸存。将贷款资金作为保证金循环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并贴现,虚增存贷款。

(六)通过理财产品倒存。理财产品期限结构设计不合理,发行和到期时间集中于每月下旬,于月末、季末等关键时点将理财资金转为存款。

(七)通过同业业务倒存。将同业存款纳入一般性存款科目核算将财务公司等同业存放资金于月末、季末等关键时点临时调作一般对公存款,虚假增加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