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必须记载事项

支票必须记载事项

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五条,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七)异地支票在票面右下角必须记载12位的银行机构代码,同城为6位。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支票包括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支票上必须记载的事项或要素包括,支票的出票日期(必须大写),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及帐号(收款人名称不能有任何涂改),支票的大写金额(必须规范,不能涂改),支票的小写金额(与大写金额一致),支票的用途,支票上加盖出票人预留银行印鉴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