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离休干部90岁护理费待遇规定

山东离休干部90岁护理费待遇规定

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1200元1945年9月3日及以后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900元。以上对象中属于鳏寡孤独的(未婚或丧偶且没有子女和包括没有经法律手续认可的养子女的孤身者),每人每月再增发100元。

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含5.12退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来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200元。植物人、全身瘫痪完全丧失自理能力的离休干部(含5.12退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来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