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文号使用规定

公文文号使用规定

机关公文文号编制规则如下:

年份使用公元纪年,在“[ ]”内用阿拉伯数字标注。例如:×政字[2011]11号,“×政”是××人民政府的代字,“[2011]”是发文的年份。

联合行文只标注主办机关发文字号。发文字号一般标注在文头之下、横线上方居中。

文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如黄卫食罚〔2006〕001号。

文书本身设定编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编号:"后印制编号,编号形式为年份+序号,如2006-001。

另外,写在正文的下面偏右处,又称落款。发文机关一般要写全称。也可盖印,不写发文机关。机关印章盖在公文末尾年月日的中间,作为发文机关对公文生效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