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年报公示作用

个体工商户年报公示作用

根据2014年8月7日国务院令第654号公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公布的《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根据这两个令的规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进行年度报告公示。

同时,年报公示制度是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构建以信息公示为基础、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体系的基础和保障。年报公示不仅是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法定义务,有助于社会公众和交易对象了解企业的存续和经营状况,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公平竞争而且,也是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积累社会信用的过程,是企业向社会展现自身的信用状况和接受监督的需要,有利于企业的诚信经营和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