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检查十条规定

行政执法检查十条规定

交通行政执法十条禁令:

“十不准”、“十条禁令”

十条禁令

1、严禁刁难、辱骂、殴打驾驶人员

2、严禁在治超工作时间饮酒

3、严禁伙同社会闲散人员通过收费带车放车或以其他约定形式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车辆

4、严禁接受与治超执法有关的吃请或馈赠

5、严禁对同一超限超载违章行为进行重复处罚

6、严禁利用职权参与或让其亲属、朋友参与对超限超载车辆实施卸载的经济活动

7、严禁对超限超载车辆不卸载而只实施罚款和收取赔(补)偿费的行政处罚

8、严禁将超限超载车辆长时间扣留而不处理

9、严禁将罚款和收取的公路赔(补)偿费纳入小金库或者中饱私囊

10、严禁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

路政执法人员“十不准”

1、不准着便装巡路。

2、不准违反公路巡查制度。

3、不准借工作谋取私利。

4、不准私存暂扣车辆相关证件。

5、不准违反路政办案规定。

6、不准随意拦截车辆。

7、不准违反收费标准。

8、不准使用执法忌语。

9、不准超越权限执法。

10、不准刁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