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商业环境噪声分贝规定

南宁市商业环境噪声分贝规定

其他噪声管理

第十三条 市内机关、学校、医院、商店、摊点、影剧院、娱乐场所、车站、码头和公园等,严禁使用高音喇叭,确因工作需要临时使用高音喇叭的,须经南宁市环境保护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 市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音响器材(包括电视机、录像机、录音机、收音机、乐器、电唱机及扩音机等)播放音量不得使环境噪声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

第十五条 市内营业性文娱场所、舞厅(场)、录像院(站),不得在场外使用音响器材播音招徕观众。

第十六条 在市内经营录音带和音响器材的商店和摊点,应备有试音室(机)或其他低音的试音设备周围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

白天为60分贝,夜晚为50分贝。

根据国家标准,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白天为55分贝,夜晚为45分贝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白天为60分贝,夜晚为50分贝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白天为70分贝,夜晚为55分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