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复古主义代表人物

文化复古主义代表人物

康有为、梁启超是其主要代表

复古主义

19世纪产生于中国的文化思潮

复古主义,特指文化复古主义,是近代产生的一种文化思潮,它是在中西文化的对撞中产生的。康有为、梁启超是其主要代表。

是近代产生的一种文化思潮,它是在中西文化的对撞中产生的。

复古主义

其次,以康有为为代表的改良派缺乏成熟的阶级力量的支持。恩格斯在评价空想社会主义理论时,非常深刻地指出:“不成熟的理论,是和不成熟的资本主义生产状况,不成熟的阶级状况相适应的”。虽然有人称康有为属于上层民族资产阶级的代表,但是迄今为止,几乎还没有确凿可信的史实足以证明,在戊戌变法以前就存在着一个民族资产阶级上层。实际上,康有为的变法思想来源于中国19世纪转型期的特殊阶层,他们虽然反对专制体制,但是由于当时尚未形成独立的民族资本主义阶层,因而又不得不依附于专制体制中的开明官僚。

正因为如此,改良派为推动立宪所采取的行动具有软弱性。戊戌变法以前,以康有为为代表的立宪派投靠帝党,而帝党由于缺乏实力,随时准备与守旧派妥协,从而导致“新政”失败。戊戌变法之后,他们仍然寄希望于清政府内部的改革。辛亥革命之后,康有为又因主张帝制和复辟而不容于新的民族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阵营,始终不可能实现自己的政治抱负。

第三,康有为对西方的立宪政治缺乏价值上的深刻认识。由于时代的局限性,康有为对西学的认识仍然停留在“器物”论的基础上,他还不能把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治与封建的开明政治严格区分开来。就宪法的来源看,立宪主义包括立宪的价值学说和立宪的规范形式两方面,其中宪法的价值尤其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相伴生。

它是一个“新开端”,反映的是新生的获得胜利的资产阶级的利益。而康有为的立宪理想则是从社会进化论出发,希望调和君权与民权之间的矛盾,减缓新生力量对封建专制的冲击,维护旧体制。因此,康有为对宪法的理解是有内在矛盾的。一方面,他强调宪法是“维新之始”另一方面,又说宪法是传统的延续,认为中国的文教礼俗即英国的不成文宪法。这实际上是混淆了两种传统:民权传统和君权传统,仅仅把它们统一在“法治主义”或者“宪法”的规范秩序当中。

实际上,资产阶级宪法之不同于“古典”的(希腊城邦或罗马共和国时代)的宪法,最重要的区别就在于它们所强调的宪法的精神不同。例如,激进的潘恩就十分强调宪法一词的政治意义,认为宪法不仅规范政府的组织形式,更是保护民权不受政府权力侵犯的立法。康有为虽然认识到民权的价值,但是在权利的实现与权力的效率之间发生冲突时,他就难免要为“效率”牺牲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