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生态林木保护条例

自然生态林木保护条例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病虫害测报中心和测报点对测报对象的调查和监测情况,定期发布长期,中期,短期森林病虫害预报,并及时提出防治方案。

2、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全国林木种苗检疫对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可以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林木种苗补充检疫对象,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3、禁止毁林开垦,毁林采种和违反操作技术规范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的毁林行为。

4、25度以上的坡地应当用于植树,种草,制定规划,逐步退耕,植树种草。

5、发生火灾时,当地人民政府必须立即组织军民补救,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做好补救火灾物质的供应,运输和通讯,医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