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骂人的规定

民法典对骂人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不受侵害】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承担】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骂人的规定是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若是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根据民法典规定,骂人是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是违法的。若被辱骂,受害人可以先向对方提出口头警告如果对方置之不理,则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对方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人格尊严权,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如果对方多次对自己进行辱骂,使自己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受到影响,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在查实后可对辱骂者进行治安处罚

具体处罚标准是: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