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托管规定

商业银行托管规定

规定,商业银行因委托依法设立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或其他股权托管机构管理其股权事务

商业银行应当自与托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报告材料应包括与托管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以及托管机构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规定资质条件的说明性文件等。

商业银行与托管机构重新签订、修改或者补充服务协议的,需重新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