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05条

刑法105条

第一百零五条颠覆国家政权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刑法105条第二款

2、中华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组织、策划、实颠覆政权、推翻社会主义规则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本条共分两款。 刑法第105条第一款是对颠覆政权罪的处罚规定。根据本款规定,颠覆政权罪。

3、刑诉法105条解释

4、刑法第105条第1款 组织、策划、实颠覆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疫情下办公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陕西员什么时候入职的处无期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刑对积极参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