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劳动权益及其保护

特殊劳动权益及其保护

特殊群体的劳动保护权利

1、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产期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工资照发。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产前休假15天,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