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浓香型白酒的生产、检验与销售。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757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GB 10344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
GB/T 10346 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以粮谷为原料,经传统固态法发酵、蒸馏、陈酿、勾兑而成的,未添加食用酒精及非白酒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物质,具有以己酸乙酯为主体复合香的白酒。
4 产品分类
按产品的酒精度分为:
高度酒:酒精度41%vol~68%vol低度酒:酒精度25%vol~40%vol。
5 要求
5.1 感官要求
高度酒、低度酒的感官要求应分别符合表1、表2的规定。
表1 高度酒感官要求
项 目 优 级 一 级
色泽和外观 无色或微黄,清亮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a
香 气 具有浓郁的己酸乙酯为主体的复合香气 具有较浓郁的己酸乙酯为主体的复合香气口 味 酒体醇和谐调,绵甜爽净,余味悠长 酒体较醇和谐调、绵甜爽净,余味较长风 格 具有本品典型的风格 具有本品明显的风格a 当酒的温度低于10℃时,允许出现白色絮状沉淀物质或失光。10℃以上时应逐渐恢复正常。
GB/T 10781.1-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