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审批制度规定

动火审批制度规定

严格执行用为审批程序和制度。操作前必须办理用火早请手续,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和消防保卫或安全技术部门检查批准,领取用火许可证方可进行操作。

现场动火按照动火级别进行申请和审批。二级动火应由施工管理人员在四天前申请并附上安全技措施方案,报工地主管部门领导审批,批准动火期限一般为3D复杂危险场所,审批人在审批前应到现场察看确无危险或措施落实才予以批准,准许动火的动火证要同时交焊割工、监护人三级动火由焊割班组长在动火前三天提出申请,报防火管理人员批准,动火期限一般为7d。

用火审批人员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审批前要深入用火地点,确认无火险隐患后再行审批。批准用火应采取定时、定位(层、段、档)、定人、定措施,部位变动或仍需继续操作,应事先更换用火证。用火证只限当日本人使用,并要随身携带,以备消防保卫人员检查。

焊割工动火操作中要严格执行焊割操作规程,执行“十不烧”规定。

监护人要持动火证,在配有灭火器材情况下进行监护,监护时要严格履行监护人的职责。